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市林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4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3121653
传真号码:0871-63136576
邮政编码:650500
电子邮件:ynkmslyj@sina.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 主动公开
本机关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在职责范围内,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流程等。
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等。
3.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局领导信息、机构职能、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公示公告、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热点回应、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告、规划计划、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结果。
4.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网站(lcj.km.gov.cn/)平台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作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三、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若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 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www.km.gov.cn/kmysqgk/app/form。
2.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收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50500,联系电话:0871-63121653。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 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3136576。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 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ynkmslyj@sina.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后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担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为执收主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针对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机关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择按件计收或者按量计收中的一种标准,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1.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
3.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含31件)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文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1.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 31—100页(含100页)的:10元/页。
3. 101—200页(含200页)的:20元/页。
4. 201页以上(含201页)的:40元/页。
五、 征缴管理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和受理方式向申请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应当自收到《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银行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等方式办理缴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 其他事项
(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票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三)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四)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 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