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廊坊市隆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8U3xxxx
法定代表人: 王x 职务:公司法人
单位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大街xxx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1月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7月至12月中旬在昆明市官渡区长水街道复兴社区小康郎大村“牛头山梁子”(小地名)、二龙坝村“锅盖山”(小地名)开展云南滇中新区成品油输油管道迁改项目一标段建设项目。你单位在上述地点施工过程中超越审批范围使用林地,被违法使用的林地已遭到破坏,且已改变原有的林地用途。经我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以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评估。认定/评估意见为:廊坊市隆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林地的面积共计4720平方米(约合7.07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34764.9元(其中植被恢复费 31581.3元;抚育管护费3183.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评估意见、书证资料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1 月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林草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昆林草罚权告〔2026〕3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鉴于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坦白、认错态度良好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6年6月30日前);
2. 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4764.9元×2倍=69529.8元,大写:陆万玖仟伍佰贰拾玖元捌角)。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