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林草罚决〔2026〕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X付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3011119660517XXXX 工作单位:无
现住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小哨街道办事处上对龙村XX号
户籍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小哨街道办事处上对龙村XX号
本机关对你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哨街道上对龙村“老毛山”(小地名)滥伐林木的行为,于2025年11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哨街道上对龙村“老毛山”(小地名)滥伐林木的行为,经鉴定,你采伐林木310株,其中308株树种为桉树(含桉树幼树24株),2株树种为圣诞树;合计原有立木蓄积18.8994㎥(材积8.5047㎥),其中:桉树308株,合计原有立木蓄积18.3020㎥(材积8.2359㎥);圣诞树2株,合计原有立木蓄积0.5974㎥(材积0.2688㎥), 采伐区域2.333亩,属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为证。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昆林草罚权告〔2026〕1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哨街道上对龙村“老毛山”(小地名)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一、林政资源类,第二项违法情节第三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原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310株×3=930株(2026年6月1日前);
2. 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3800.2元×4=15200.8元(壹万伍千贰佰元零捌角)。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