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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550-202312-442350 主题分类: 2023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3-12-05 17:06
名 称: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53301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林业,草原,建议,生态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53301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0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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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应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户禁牧养”补贴政策的建议》,由市林草局主办、市财政局协办,经认真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为了加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葬坟等活动。”《条例》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凡利用保护区内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偿费专项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

二、 办理情况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户禁牧养”补贴政策的建议》针对性强,也符合现行的《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2022年,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了《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编制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及用途、生态补偿金的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及东川区、禄劝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涉及新增财政支出政策,考虑昆明市目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建议将生态补偿有关内容删除”。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2022年8月2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内容对自然保护区原著居民放牧等生产生活均有了新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关系的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和实施情况,继续积极争取省市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做好《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有效处理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周边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矛盾,促进乡村振兴。

衷心感谢您对轿子山保护区资源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曾内荣,0871-62726667)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