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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专家论证(评审)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18:28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林草行政审批论证(评审)专家的管理,保障论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审批法》及相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论证(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由昆明市林草局抽取参与现场核查、勘验、论证(评审)等工作的各类林草行政审批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第三条 昆明市林草局根据行政审批论证论证(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行政审批处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昆明市林草局行政审批论证(评审)专家库由各林业调查规划、勘验、鉴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首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各林业调查规划、勘验、鉴定机构推荐,征求意见,公示,经市 昆明市林草局组织遴选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作风严谨、坚持原则;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职,处学公正;

(三)熟悉林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处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特殊人才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五)在林草专业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昆明市林草相关行政审批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二)参与昆明市林草相关行政审批论证(评审)会议,提出论证(评审)意见;

(三)承担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立昆明市林草行政审批论证(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组,由分管行政审批副局长任组长,行政审批及审批事项涉及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行政审批处负责具体工作。工作组根据行政审批事项随机抽取3~7名专家,原则上由管理专家、技术专家组成。

分类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用专家。抽取同一专家参加论证(评审)工作不得连续超过3次。有特殊专业需求时,经工作组讨论,可邀请专家库以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家参加。

第九条 每次论证(评审)会议召开前,论证(评审)专家自行推选主任专家1名任组长,统筹负责论证(评审)分工安排、论证(评审)意见收集汇总、出具论证(评审)结论。市林草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论证(评审)组织工作,不得参与专家讨论论证(评审)。

第十条 参加论证(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论证(评审),客观、独立、处学、公正地提出论证(评审)意见,并对所提论证(评审)意见负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论证(评审)谋取私利;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申请资料、论证(评审)意见等有关论证(评审)情况保密,并不得对外透露本人参会信息及有关论证(评审)会议情况;

(四)按时参加并完成论证(评审)会议及各项工作;

(五)不能以市林草局论证(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无关论证(评审)的活动,对外发表有关评估言论;

(六)参加论证(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签署《市林草局行政审批论证(评审)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论证(评审)机构申请回避。

(一)涉及专家所在单位或同一集团(含个人公司、其它组织)所属单位行政审批的;

(二)涉及专家多点执业或担任顾问的单位行政审批的;

(三)涉及专家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由委行政审批处联系专家,并告知论证(评审)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专家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论证(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论证(评审)的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对专家库进行调整,确实不能满足论证(评审)工作需要时,可及时进行增补调整。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的;

(二)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报备变更的;

(三)未履职尽责,有弄虚作假,在论证(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按要求参加论证(评审)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与论证(评审)工作涉及单位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泄露论证(评审)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论证(评审)工作情况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论证(评审)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论证(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除(一)外,其他人员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专家,除取消专家资格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落实昆明市林草局行政审批论证(评审)工作经费,保障论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专家论证(评审)费用标准由委财务处另行制定,专家论证(评审)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让行政审批申请单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的具体事项由昆明市林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