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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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 (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昆林发〔2021〕66号)已经于2021年12月9日印发并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将《技术要求》内容解读如下:
一、 《技术要求》起草背景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中指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201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意见》中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林下经济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战略举措、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实现森林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201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61号)》中提出“发展林下经济是森林资源与昆明都市经济结合利用的重要途径,对促进全市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巩固林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绿色增长的迫切需要”。
因此,摸索和探讨出一套林下经济发展在林地中可利用范围的规范文件,作为指导一个地方开展林下经济发展具有必要性和针对性,也是对昆明市目前林下经济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二、 《技术要求》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GBT-15781-2015《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1690-201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61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0〕4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林草中药材野生抚育通则》《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
三《技术要求》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有7个方面内容及2个附录。
一是适用和禁止发展经营活动的林地范围,明确了7个禁止发展经营活动的林地范围:
(1)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2)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
(3)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
(4)纳入保护重点区域(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天然林;
(5)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内的林地;
(7)坡度在25°以上的生态脆弱区。
二是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是术语及定义,对《要求》中涉及的15个术语进行了规范定义;
(1)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森林
由乔木、直径2cm以上的竹子组成且郁闭度0.20以上,以及符合森林经营目的的灌木组成且覆盖度30%以上的植物群落。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竹林和红树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等,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3)公益林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4)商品林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能源林和经济林。
(5)天然林
由天然下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形成的森林(不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
(6)郁闭度
林冠的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用十分法表示。
(7)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林地保护等级。具体划定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准。
(8)自然保护地
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9)国家公园
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10)自然保护区
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11)自然公园
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12)珍惜濒危动植物
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包含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极小种群植物物种。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14)高原九大湖泊
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泸沽湖、异龙湖、阳宗海。其中滇池、阳宗海位于昆明市境内。
(15)林下经济
林下经济是一种经济产业形式,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林下经济。狭义的林下经济是指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优势,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复合生产经营活动。广义的林下经济是指以生态学、经济学和系统工程为基本理论,借助林地的生态环境及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森林旅游等多种项目的复合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相关产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四是类型划分,明确林下经济类型划分为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和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4个类型;
五是林下经济可利用林地地类及技术要求。明确了各类型林下经济可利用林地地类、相关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生产用地规定、遮盖物规定等内容:
(1)林下种植详见下表(1、2)
可利用林地地类 | 技术要求 |
有林地 | 公益林、商品林均可 |
郁闭度≥0.7以上的林分,可进行适度的森林抚育 | |
郁闭度低于≤0.4的商品林林分可进行低效林改造,进行树种更替的林地不得改变其林种。 | |
灌木林地 | 可在商品林中进行种植 |
灌木盖度≥50%的灌木林地可在进行清灌同时补植乔木改造,清灌后灌木盖度≥40% | |
灌木盖度≤40%的灌木林地进行补植乔木改造 | |
无立木林地 | 种植时同时对林地进行林木补植,可按林带方式进行,林带间隔4—6米,宽度不得低于4米。 |
补植株数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2016)中的最小标准 | |
宜林地 | 种植时同时对林地进行林木补植,可按林带方式进行,林带间隔4—6米,宽度不得低于4米。 |
补植株数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2016)中的最小标准 | |
未成林造林地 | 对未成林造林地管理抚育的同时进行种植。保障造林地树种不变,造林株数不变 |
特殊用地(退耕地) | 按国家和省、市退耕地管理办法进行,可进行林下种植,保障退耕地树种不变,株数不变 |
保障措施 | 辅助生产用地规定 | 林下遮盖物规定 |
涉及抚育类采伐的,采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 林下种植模式中的生产辅助用地定义为经营生产区内除种植区外的房舍、水池、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 | 遮盖物主要指的是种植前期的地膜和生产期因防晒搭建的遮阴网 |
树冠上有鸟巢的林木,应保留 | 房舍建设按土地管理,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均需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 |
树干上有动物巢穴、隐蔽地的林木,应作为辅助木保留 | 用地范围小于15亩(含15亩)可修建一个水池,用地范围大于15亩,每30亩允许修建一个水池,单个水池建设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涉及采伐的均需依法依规办理采伐手续 | 种植前期的地膜在种植时使用,在后期须清理集中处理,不得造成林地污染 |
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树种,或列入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树种,以树冠大小作为保留范围 | 道路建设,可在生产经营区内按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的规格修筑用于生产的临时性道路 ,一般为路面宽度不超4M,且仅能依山就势修建,不得大范围、大面积开挖山体和进行填方处理,不得进行路面硬化处理 | |
在针叶纯林中的当地乡土树种应保留 | 电力基础设施,可在生产经营区内架设必须的电力设施 | 遮阴网搭建在林地中,高大乔林中不得超过林木高度的1/3 |
保留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植物种类 | ||
保留有观赏和食用药用价值的植物 | 以上辅助生产用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经营主体实际生产区林地经营面积的5%。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遮阴网搭建在矮小乔木或幼林、未成林地、新造林地中不得影响林木的正常生长 |
保留利用价值不大但不影响林分卫生条件和种植物生长的林木 | 林下种植类型中辅助生产用地也可结合林业上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来进行 | |
种植过程中禁止炼山 |
特别要求:林下种植规模15亩以下需填报备案表,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林下种植规模15亩以上(含15亩)应编制实施方案,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林下种植规模150亩(含150亩)以上的,除编制实施方案外,还应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报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营主体在向林草主管部门提交“林下经济登记备案表”、“实施方案”、“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等必要材料时,还应同时提交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待经营期满后,按植被修复实施方案进行植被恢复。
(2)林下养殖:
林下养殖模式主要含林禽、林畜、林蜂模式
林下养殖类型可在适用范围规定的林地中进行
林禽、林畜模式需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林蜂模式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在所有林地范围内养殖
(3)林下采集:
林下采集主要指林下采集野生菌
林下采集类型可在适用范围规定的所有林地中进行人工采集
不得盗伐林木,不得采集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林下采集类型中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林地的行为,采集时的道路沿用现有的乡村道路、林间便道
(4)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
内容: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明确发展森林康养产业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森林康养环境、完善森林康养基础设施、丰富森林康养产品、建设森林康养基地、繁荣森林康养文化、提高森林康养服务水平等。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施功能,适当填平补齐,不搞大拆大建,不搞重复建设,不搞脱离实际需要的超标准建设,避免急功近利、盲目发展,实现规模适度、物尽其用。
用地保障:依法依规满足森林康养产业用地需求。利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治理面积从事康养产业开发。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展森林康养活动。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模式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六是法律责任及2个附录。其中:附录A为林下经济登记备案表,附录B为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原文: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