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草部门、阳宗海管委会林草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及证监会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文件要求,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04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林草中药材野生抚育通则》、《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等要求,经2021年12月1日市林草局局务会议审定,现将《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每半年报送市林草局改产处。
特此通知。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林下经济可利用地类技术要求(试行)
1 范围
除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已明确规定禁止发展任何经营活动的林地外,均适用于本规范。
禁止发展经营活动的林地范围:(1)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2)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3)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4)纳入保护重点区域(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天然林;(5)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内的林地;(7)坡度在25°以上的生态脆弱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GBT-15781-2015《森林抚育技术规程》
GBT-1690-201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6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0〕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林草中药材野生抚育通则》
《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2 森林
由乔木、直径2cm以上的竹子组成且郁闭度0.20以上,以及符合森林经营目的的灌木组成且覆盖度30%以上的植物群落。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竹林和红树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等,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3.3 公益林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商品林
3.4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能源林和经济林。
3.5 天然林
由天然下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形成的森林(不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
3.6 郁闭度
林冠的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用十分法表示。
3.7 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林地保护等级。具体划定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准。
3.8 自然保护地
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3.9 国家公园
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3.10 自然保护区
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3.11 自然公园
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3.12 珍惜濒危动植物
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包含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极小种群植物物种。
3.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3.14 高原九大湖泊
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程海、泸沽湖、异龙湖、阳宗海。其中滇池、阳宗海位于昆明市境内。
3.15 林下经济
林下经济是一种经济产业形式,分为狭义和广义的林下经济。狭义的林下经济是指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优势,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复合生产经营活动。广义的林下经济是指以生态学、经济学和系统工程为基本理论,借助林地的生态环境及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森林旅游等多种项目的复合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相关产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4 类型划分
4.1 林下种植类型
4. 1.1 林药模式
林药种植模式即以林地资源和林下空间为基础,利用林下的荫蔽条件,可持续利用林下野生中药材资源及在林下仿野生种植较为耐荫的中药材的方式,特别是那些怕高温、忌强光的药材,采用林下种植有利于药材的生长。
主要种植品种有:滇重楼、三七、草乌、金银花、附子、牡丹、滇黄精、黄芩、射干、万寿菊、当归、黄芪、赤芍等。
4. 1.2 林菌模式
4.1.2.1 栽培食用菌
栽培食用菌是以林地或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采用人工接种,培养菌丝体,从母种→原种→栽培种,再把栽培种返回到适宜食用菌生长发育的林地,在全天候的天然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的环境中培养出菌,采收子实体。
栽培食用菌主要有:香菇、大球盖菇、羊肚菌、竹荪、牛肝菌、猴头菇、灵芝等。
4.1.2.2 野生食用菌保育促繁
野生食用菌保育促繁是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护好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利用生态学原理,通过疏通林木间距,改善林内通风透光等技术措施,促进林下珍贵野生食用菌的菌根和菌丝生长发育,促使珍贵野生食用菌质量和产量的提高。主要品种为干巴菌和松茸。
4. 1.3 林花模式
林下花卉种植泛指利用林下或林间空地,发展种植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功能性和观赏性花卉、香料花草的方式,以及在林下空地进行观赏类花卉、盆景的培育。林下种植花卉主要有木本花卉和草本花卉两大类。适合林下种植培育的花卉种类较多,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当地气候的品种。
4.2 林下养殖类型
4. 2.1 林禽模式
林禽模式主要指利用林下自然生长的杂草或在林下种植牧草,在周边地域围栏,养殖鸡、鸭、鹅等家禽的林下养殖模式。
在林下养殖,对提高林地的土壤肥力和虫害防治有很大的作用。同时可充分利用林下杂草、虫类等自然资源,减少投入,提高产品品质,实现农、林、牧资源共享,林牧优势互补,是林产业从单纯利用林木资源转向林木资源和林地资源综合利用,扩大了林业产业化的内涵,是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综合体现。
4. 2.2 林畜模式
林畜模式是指利用林下野生草本植物或林下人工种植饲料植物,为猪、牛、羊等大型家畜提供饲料,获得绿色、安全、畅销的动物产品。
4. 2.3 林蜂模式
林蜂模式是指以森林环境为依托,充分利用森林内植物种类丰富,蜜源多样、量大的独特条件,在森林内集中养殖或放养蜂类昆虫,获取蜂蜜及蜂花粉、蜂王浆、蜂胶等相关蜂产品的林下生产经营模式,既对森林植物本身基本上没有不利影响,还可促进植物授粉,有利于植物繁殖和天然更新。
4.3 林下采集类型
4.3.1 林下采集类型是指在森林中采集野生天然的林果、菌类等森林附加产品的活动。在昆明地区主要为采集野生菌类(包山拾菌)。
4.4 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
4. 4.1 森林康养
森林康养是以丰富多彩的森林景观、沁人心脾的森林空气环境、健康安全的森林食品、内涵浓郁的生态文化等为主要资源为依托,配备相应的养生休闲及医疗、康体服务设施,开展以修身养心、调适机能、延缓衰老为目的的森林游憩、度假、疗养、保健、养老等活动的统称。
4. 4.2 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在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可按照科学规划原则,发展森林旅游、特色林业经济产业、休闲观光、科普宣传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并利用森林生态资源和景观文化、宗教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耕作文化等生态文化资源,以林庄、果庄、花庄、药庄、野生动物观赏庄园、林下经济庄园和自然景观庄园为主要特色,发展独具特色的森林庄园。
5 林下经济类型可利用林地地类与技术要求
5.1 林下种植模式可利用林地地类与技术要求
5. 1.1 可利用林地地类与技术要求
a)有林地
可在公益林和商品林中进行林下种植。可对林分进行修枝割灌除草的种植前清理工作。
郁闭度≥0.7以上的林分,可进行适度的森林抚育,按森林抚育规程可进行透光伐、疏伐、生长伐、
卫生伐,对林木进行一定采伐 ,采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
郁闭度低于≤0.4的商品林林分可进行低效林改造,对林分进行补植、间伐、带状树种更替(林带间隔为4-6米,保留林带宽度不得低于4米)。进行树种更替的林地不得改变其林种。涉及采伐需报批采伐手续。
b)灌木林地
可在商品林中进行种植。对灌木盖度≥50%的灌木林地可在进行清灌同时补植乔木改造,清灌后灌
木盖度≥40%;灌木盖度≤40%的灌木林地进行补植乔木改造。
c)无立木林地
进行种植时同时对林地进行林木补植,可按林带方式进行,林带间隔为4—6米,林带宽度不得低
于4米。补植株数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2016)中的最小标准。
d)宜林地
进行种植时同时对林地进行林木补植,可按林带的方式进行,林带间隔为4—6米,林带宽度不得
低于4米。补植株数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2016)中的最小标准。
e)未成林造林地
对未成林造林地管理抚育的同时进行种植。保障造林地树种不变,造林株数不变。
f)特殊用地(退耕地)
按国家和省、市退耕地管理办法进行,可进行林下种植,保障退耕地树种不变,株数不变。
5. 1.2 保障措施
——涉及抚育类采伐的,采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树冠上有鸟巢的林木,应保留;
——树干上有动物巢穴、隐蔽地的林木,应作为辅助木保留;
——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树种,或列入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树种,以树冠大小作为保留范围;
——在针叶纯林中的当地乡土树种应保留;
——保留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植物种类;
——保留有观赏和食用药用价值的植物;
——保留利用价值不大但不影响林分卫生条件和种植物生长的林木;
——种植过程中禁止炼山;
——涉及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5. 1.3 林下种植模式辅助生产用地规定
林下种植模式中的生产辅助用地定义为经营生产区内除种植区外的房舍、水池、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
房舍建设按土地管理,涉及改变用途的均需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水池建设,可在生产经营区内修筑用于灌溉的水池,用地范围小于15亩(含15亩)可修建一个水池,用地范围大于15亩,每30亩允许修建一个水池,单个水池建设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涉及采伐的均需依法依规办理采伐手续。
道路建设,可在生产经营区内按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的规格修筑用于生产的临时性道路 ,一般为路面宽度不超4M,且仅能依山就势修建,不得大范围、大面积开挖山体和进行填方处理,不得进行路面硬化处理。
电力基础设施,可在生产经营区内架设必须的电力设施。
以上辅助生产用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经营主体实际生产区林地经营面积的5%。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需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林下种植类型中辅助生产用地也可结合林业上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来进行。
5. 1.4 林下种植遮盖物规定
林下种植类型中遮盖物主要指的是种植前期的地膜和生产期因防晒搭建的遮阴网。其中:种植前期的地膜在种植时使用,在后期须清理集中处理,不得造成林地污染;遮阴网搭建在林地中,高大乔林中不得超过林木高度的1/3,在矮小乔木或幼林、未成林地、新造林地中不得影响林木的正常生长。
林下养殖模式可利用林地地类及技术要求
林下养殖类型可在适用范围规定的林地中进行。林下养殖模式主要含林禽、林畜、林蜂模式。
其中:林禽、林畜模式需依法依规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林蜂模式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在所有林地范围内养殖。
林下采集模式可利用林地地类及技术要求
林下采集类型可在适用范围规定的林地中进行。林下采集类型主要指林下采集野生菌。
5. 3.1 可利用林地地类及技术要求
林下采集类型可在所有林地地类中进行人工采集。
5. 3.2 保障措施
——不得盗伐林木;
——不得采集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涉及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5. 3.3 林下采集模式辅助生产用地规定
a)林下采集类型中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林地的行为,采集时的道路沿用现有的乡村道路、林间便道;
b)在采集期可修建用于临时看守的看守房,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且不得修建为永久建筑。
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类型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发展森林康养产业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森林康养环境、完善森林康养基础设施、丰富森林康养产品、建设森林康养基地、繁荣森林康养文化、提高森林康养服务水平等。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施功能,适当填平补齐,不搞大拆大建,不搞重复建设,不搞脱离实际需要的超标准建设,避免急功近利、盲目发展,实现规模适度、物尽其用。
5. 4.1 主要内容
a)优化森林康养环境
遵循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理念,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林相改造和景观提升,丰富植被的种类、色彩、
层次和季相。结合功能布局,有针对性地营造、补植具有康养功能的树种、花卉等植物。着力打造生态优良、林相优美、景致宜人、功效明显的森林康养环境。
b)完善森林康养基础设施
依托已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和生产性道路建设康养步道和导引系统等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房舍和建设用地,建设森林康复中心、森林疗养场所、森林浴、森林氧吧等服务设施,做好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将森林康养公共基础、健康养老等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依法建立健全水、电、路、网络、通信、公厕、林间步道、全民健身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森林康养基地开展的林相改造、补植补造、森林抚育等按政策给予支持。
c)丰富森林康养产品
以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休闲游憩等森林康养服务。积极发展森林浴、森林食疗、药疗等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森林康养服务相结合的产品。推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及利用。加强森林康养食材、中药材种植培育,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等研发、加工和销售。依托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优质森林康养品牌。
5. 4.2 用地保障
依法依规满足森林康养产业用地需求。利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治理面积从事康养产业开发。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展森林康养活动。
5. 4.3 相关规定
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模式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6 其它规定
林下种植规模15亩以下需填报备案表,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林下种植规模15亩以上(含15亩)应编制实施方案,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林下种植规模150亩(含150亩)以上的,除编制实施方案外,还应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报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营主体在向林草主管部门提交“林下经济登记备案表”、“实施方案”、“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等必要材料时,还应同时提交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待经营期满后,按植被修复实施方案进行植被恢复。
7 法律责任
在昆明市范围内进行林下经济发展的主体均需遵守以上规定开展林下经济经营活动,否则依法处理;
开展林下经营的主体必须到当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登记备案证须两年一审核;
开展林下经济发展的主体须做好在其经营范围内的防火、防害工作;
本规范由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录A
(规范性)
林下经济登记备案表
县(市)区: | |||||
申请人 | |||||
经营单位 | |||||
乡镇(街道办) | 村(居)委会 | 村(居)民小组 | |||
用地面积 | 生产区面积 | 辅助用地面积 | |||
林下经济类型 | |||||
种/养(植)殖种类 | |||||
种/养(植)殖年限 | |||||
预期经济效益 | |||||
其他情况说明 | |||||
填表说明:1. 用地面积为项目总用地面积,等于生产区面积与辅助用地面积之和,单位为公顷,保留四位小数。 | |||||
2. 林下经济类型为: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四个类型。 | |||||
附录A
(规范性)
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县(市)区: | 号 | |||||
乡镇(街道办) | 村(居)委会 | 村(居)民小组 | ||||
林下经济类型 | ||||||
种/养(植)殖种类 | ||||||
用地面积 | 生产区面积 | 辅助用地面积 | ||||
地 类 | 林地权属 | 森林类别 | ||||
林 种 | 起 源 | 林地保护等级 | ||||
林 层 | 龄 组 | 林木分布状况 | ||||
林分组成 | 主要树种 | |||||
郁 闭 度 | 盖 度 | 每公顷株数 | ||||
生产指标 | ||||||
树种(灌木树种) | 经济树种 | |||||
树种 | 平均树高(m) | 平均胸径(cm) | 每公顷蓄积(m3/hm2) | 品种 | 年产量(kg/hm2) | 品质 |
经营范围位置示意图(影像图、地形图): | ||||||
填表说明:1. 此表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填写; | ||||||
2. 林分因子不同需分开填写此表; | ||||||
3. 用地面积为项目总用地面积,等于生产区面积与辅助用地面积之和,单位为公顷,保留四位小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