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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550-201908-350100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19-08-30 09:49
名 称: 关于对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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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3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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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晋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内容,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现结合森林防火工作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 建议内容

1. 市级给予解决车辆编制,市、区两级按5:5配套资金,更新森林消防车32辆。2.防火装备、防火通道的修缮维护经费按每年20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按5:5比例配套。

二、 答复的相关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工作。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云南省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2016—2020)》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经费、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人员和设施设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度“三三制”森林防火财政专项经费州市、县级分别按照每亩林地0.1元标准配齐,国家或省下达的森林防火建设项目、森林航空消防任务应按有关规定配套资金,保证基层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建设和日常防灭火工作顺利进行。

三、 具体回复意见

(一)关于车辆编制问题。应向本级车辆编制管理机构申请解决,或由本级车辆编制管理机构向市级车辆编制管理机构申请解决。

(二)关于资金配套问题。除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必须实行省、市、县“三三制”配套外,其它应当按比例配套的经费必须是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或市级项目经费,配套比例按项目权属分别由国家、省、市确定。

(三)关于修缮维护经费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条例》中“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建议》中涉及的车辆购置、防火装备、防火通道修缮维护等经费,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解决。

(四)因县级财政困难,确需向市级请求帮助解决的单项经费,应归口按程序报批,我们将尽最大能力帮助解决。

最后,感谢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谢谢您的建议,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发展,多为林业生态建设出谋划策。


联系人:李静弘   电话:63126503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