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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550-201905-33023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19-05-17 12:27
名 称: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解读
文号: 关键字: 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保护,轿子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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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 立法的必要性

原《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由昆明市旅游局牵头制定,颁布于2006年5月1日,针对省级风景名胜区立法,把轿子雪山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侧重于开发和旅游服务工作,上位法依据国务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十二年来,轿子山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轿子山从省级自然保护区兼风景名胜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求更严格的管理、保护。原《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已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三是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部生态破坏问题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批示,要求抓紧整改。全国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四是中央环保督察组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框架内,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出新《条例(修订)》非常必要。

二、 起草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顾问、以及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法制办、林业局、旅发委、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园林局、扶贫办等单位组成的立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起草小组,由市法制办、林业局、轿子山管护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参与起草《条例(修订草案)》。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林业行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省内、外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经验,结合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组织召开了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人大论证会、民主协商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暨公平竞争审查等,收集了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对《条例(修订)》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内容共二十八条,规定了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护内容,规范了保护区保护与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标题的修改

原条例为《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省级风景名胜区立法。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轿子山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故将标题修改为:《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关于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

201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建立云南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6456公顷,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以林麝和攀枝花苏铁、须弥红豆杉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长苞冷杉林、高山柏林、高山松林、黄背栎林、高山杜鹃林等为代表的植被类型及森林生态系统;以冰蚀地貌为主的第四纪冰川遗迹;以普渡河支流及晓光河源头为主的水源涵养地;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对象。

(三)管理机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云南省编委《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保护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挂保护区管理局牌子,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昆明市编委《关于昆明市设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的通知》,明确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是其管理机构。从第五条至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涉及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的相关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落实了保护管理工作“省级管理、市级开展、管护局具体实施”原则,以确保各级相关部门能开展具体工作。

(四)与原条例的衔接

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至第十九条保留了原《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中对保护区发展的规定。即:保护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进入轿子山的车辆路线管理、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等。

(五)关于生态补偿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凡利用保护区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机构均应承担缴纳生态补偿费的义务。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云南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专项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建设、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将法律责任分为三类: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二是管护机构与其他部门协调处理违法案件的职责,三是管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保护区的执法主体是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对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法案件的处罚按上位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未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提高行政处罚幅度。

原文: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